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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签“退费协议”又“赖账” 法院判决退款

当下,许多家长都抱着不想让孩子输在起跑线的心态给孩子报各种课外培训班,这些课外班往往价格不菲,学费动辄上万元。由于疫情影响,一些课外班停业时间过久,无力负担房屋租金、拖欠员工工资等情况逐渐浮现,导致迟迟不能开课,家长们纷纷要求培训机构退费。培训机构一般以不符合双方约定的退款条件等理由拒绝退款,那么剩余的学费真的不能退吗?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8日,李大与一家少儿英语培训学校签订《课程配置表》,约定培训学校为其女儿李小提供英语培训服务,支付课程费2.98万元。《课程配置表》背面学员须知部分明确违约责任第1款内容为:“乙方已完成课时达到总课时数二分之一及以上或本协议有效期执行达到一半及以上,甲方不予退费。”

2020年初,因为疫情原因,该培训学校暂时中止了外教课程,李大要求培训学校退费,此时李小已完成了总课时数的二分之一,协议有效期亦已执行一半以上。2020年9月27日,培训学校的校区负责人程成向李大出具了“退费协议”,内容为“在读学员李小报名我校英语课程,现申请退费,退费时间协商为2020年11月办理退费。退费金额:5673元”。2020年12月,培训学校向李大退还了472.75元,后来培训学校没有继续履行“退费协议”。李大将培训学校诉至法院,庭审中,培训学校的代理人辩称学校负责人程成与李大签订退费协议系个人行为,培训学校没有授权程成与李大签订协议,而且协议上没有培训学校的公章,培训学校对此不予承认,该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首先,培训学校与李大签署了教育培训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李大要求退费,虽然李大不符合《课程配置表》约定的退费条件,但程成作为培训学校的负责人向李大出具的“退费协议”代表培训学校的职务行为;无论李大一方完成课时是否超过总课时数二分之一及以上,双方均无需再受《课程配置表》约定的退费条款约束。其次,“退费协议”的内容亦不具有法定无效情节,该协议对培训学校具有约束力,培训学校应当按照“退费协议”载明的退费金额及退费时间向李大退费。同时,培训学校已经向李大退还了472.75元,以其行为在履行“退费协议”。综上,培训学校不同意继续履行“退费协议”,属于违约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培训学校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李大剩余费用5200.25元。

法官释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程成虽不是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但作为校区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向家长出具了“退费协议”,家长有理由相信退费的承诺代表公司行为;即使公司内部对程成职权进行限制,也不能对抗善意不知情的家长们。

而且,民法典规定了合同的无效事由,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以及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程成与家长签订的“退费协议”不具备合同无效的事由,故培训学校应当履行“退费协议”,向家长退款。

通常来说,培训学校与家长签订的合同是事先拟好的格式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培训学校在采用格式条款与家长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家长注意合同中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条款;同时,按照家长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培训机构没有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导致家长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家长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家长来说,如果培训学校给定的合同明显不公平,可以提出异议,协商变更条款内容;培训学校也需要注意留存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的证据。

培训学校应该注意的是,如果工作人员以培训学校的名义与家长协商对合同作出变更时,变更的内容是该工作人员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者家长有理由相信该工作人员足以代表培训学校对合同作出变更,那么变更后的合同对培训学校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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